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國非金屬礦行業科技創新并表彰在非金屬礦行業科技事業發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并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由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發起、設立并具體承辦。 第三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是為獎勵非金屬礦領域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組織、個人而設立和開展的獎勵活動。 第四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是授予組織或個人的榮譽。獲獎證書可作為對科技人員的評價依據,但不作為確定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為使獎勵工作有序開展并具有科學、客觀、公正、公平和權威性,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設置獎勵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 第八條 領導小組由設獎單位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對獎勵工作的領導與管理; (二)批準聘請評委會委員,確定評委會正、副主任; (三)審定評委會的評審和異議處理結果; (四)提出完善獎勵工作的指導性意見。 第九條 評委會由非金屬礦及相關領域的知名專家和學者組成,主要從“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專家委員會”聘任的專家中產生。評委會委員由領導小組聘任。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結論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二)對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異議進行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完善獎勵工作提出建議及改進措施。 第十條 獎勵辦公室由設獎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設在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負責處理評獎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評獎范圍與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的評獎范圍:非金屬礦地質、采選、深加工、礦物功能材料加工、制品、資源綜合利用的工藝、技術、材料、產品、裝備、標準、規范及其應用推廣等。 第十二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分為基礎研究、技術發明、科技進步和科技公益四個類型。 第十三條 基礎研究類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組織。 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四條 技術發明類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科技進步類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的個人、組織。 第十六條 科技公益類授予在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計量)、軟科學研究(產業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研究、企業科學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設)、環境保護、資源調查等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創造顯著社會效益和對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的個人、組織。 第十七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成果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和重要貢獻的完成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從事組織實施、輔助服務、未作出實質性技術貢獻的人員,不得作為主要完成人。 第十八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或個人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中試、成果應用和產業化推廣過程中承擔重要工作并作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主要完成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主要完成人可以是中外國籍個人。 第十九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依申報項目成果水平綜合評定,設置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對特別重大的科學技術成果項目,可以授予特等獎。主要從科技創新水平、難度、先進性、對相關領域和行業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以及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價(各類獎項具體評價指標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限額如下:
特等獎項目的具體授獎人數經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獎勵辦領導小組確定。 第四章 申報與評審 第二十一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面向從事非金屬礦的生產、科研、設計、應用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申報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須填寫統一格式的《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評價材料。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申報基礎研究類、科技公益類、技術發明類、科技進步類項目須是已通過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認定的鑒定或評估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條 凡是在知識產權或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的項目,在爭議尚未解決前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根據情況作出補充完善的建議,或不提交評審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評審采取初審和評委會評審,評委會委員與初審專家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六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評委會委員或專業組成員應與成果完成單位、任務委托單位、計劃任務下達單位和成果應用單位及其主要完成人無利害關聯關系。 第二十七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提交相應的專家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項目,由獎勵辦公室提交評委會評審。 第二十八條 評委、初審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必須簽訂保密責任書,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工作承擔保密義務。 第五章 公示及異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制度。公示內容為項目名稱、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和項目簡介,通過行業的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異議,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涉及完成人、完成單位和成果申報的創新性、先進性、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對完成人和完成單位署名、排序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 第三十一條 獎勵辦公室對有異議的獎項和有關異議的材料提交評委會復議。對建議更改授獎等級的異議一般不予復議。 第三十二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字,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三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并將審查和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四條 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異議材料提出答復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答復意見的,不提交復議,撤消本次評審資格。 第三十五條 獎勵辦公室向評委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由評委會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結果提交領導小組審定。 第六章 授獎及罰則 第三十六條 授獎前需征得授獎同意,授獎結果由中國非金屬礦工業協會發布公告,并頒發證書。 第三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非金屬礦科技獎,不論何時,一經查實,撤消其獎勵,并在媒體公布。 第三十八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為單位、個人謀取不當署名或排序、協助他人騙取非金屬礦科技獎,不論何時,一經查實,予以撤消獎勵并通報批評,取消其申報資格一年。 第三十九條 參與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相關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徇私舞弊的,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非金屬礦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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